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7﹞32号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师范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学籍变更、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由所在学院向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创业、参军、身体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由学院报学校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为1年,参军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因创业需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
因参军需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出具县级征兵办《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公函。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诊断证明。
因其他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见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入学体检或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见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入学体检或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符合入学指标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需缴纳本学年全部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并定期将考勤结果报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学生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六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并应根据课程类别予以重修(重考)或改选其他课程。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异常、特型以及病、残、弱等学生,可申请学习健康与保健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修读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所修读的专业和课程的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报教务处备案。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文化艺术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以折算为学分,报学校备案后,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登记时予以标注。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学校给予重修机会。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生,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的,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其获得学士学位以及学术、荣誉等称号。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校内考核方式转专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及特长,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专业进行适当调整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确需转专业学习的可按规定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核通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
(二)入学当年的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六)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经研究同意后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学校以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做出是否同意转学的决定。
转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分为基本学习年限和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算起。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我校学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学生因病等原因可申请休学,休学次数以2次为限,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其休学次数和每次休学的年限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和延长,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创业或出国留学申请休学者;
(四)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休学时间及次数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将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离校前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向所在学院递交《安徽师范大学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批。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来校上课,不得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
(三)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后,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院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依照休学前学生修课情况将其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不按期复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同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病愈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及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的年级、专业标准缴纳。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时,教务处对学生的学业进行一次审核。对必修课程累计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总学分75%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可以申请降级试读。降级试读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降级试读学生应异动学籍,编入其所在专业、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试读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等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包括本人申请退学)处理事项,在合规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教务处、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校出具退学决定,相关学院应当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教务处在主页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10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此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等学籍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依照申诉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获得规定学分,或者处分尚未解除等,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或重考,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或处分已经解除,经全面鉴定达到毕业要求者,缴纳相应学分学费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凡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如果累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年,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足1年,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位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经学院审核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对此类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请求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证书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