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校学位字〔2017〕7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班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业务上必须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各门课程、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结果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所属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 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第二条 获得毕业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 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3. 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已解除但无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的;
4. 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
5. 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 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解除后未再受任何处分,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在毕业当年的三月份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1. 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的;
2. 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其他荣誉称号的;
3. 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级别的学科竞赛并获次高等级及以上奖励的;
4. 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入学复试资格者(以复试通知为准)的。
第四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结业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士学位申请。
凡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授予该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 学院教授委员会须负责逐一审核和认定本院毕业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毕业鉴定和学士学位申请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2.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相关工作材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归档。
第七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评审结果存在异议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发现有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予以撤销。
第九条 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情况属实者,学校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