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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14  浏览次数:  编辑:崔光磊(2018-09-14)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

校教字〔201733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为加强学生转学管理,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学工作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处、纪检监察、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以及师生代表组成的校转学工作监督组,对转学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若入学后家庭(个人)发生重大变故,产生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并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申请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持转学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学校对拟转出学生的转学理由进行核实并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确属因患病、特殊困难或者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学院和学校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转出。

第七条  学校对拟转入的学生,根据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信息,核实学生是否具备转入本校拟转入专业的资格。经学院专题会议和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向我校提交下列材料:

1.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申请表》;

2.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5. 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录取院校招生办公室公章;

6. 转入本校的,提供由我校招生办公室出具的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拟转入专业录取最低分证明;

7. 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因确有特殊困难和特别需要转学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时间一般为每学期末,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提交《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申请表》给相关部门审核

2. 审核通过者提交《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给学校教务处

3. 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批同意后,省内转学的由转入院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需由转出、转入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4. 学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学生转学材料备案时间为每年的220日至310日和820日至910日。

第十一条  获批转入我校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执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

获批转出我校学生需办理学费结算等离校手续,一周内离校。学校凭审签齐全的转学申请(确认)表和离校程序单,给予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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