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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发布日期:2010-12-30  浏览次数:  编辑:汪文文(2014-11-06)     

安徽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第一条 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教师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学生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座,每两个考生之间要有一个座位的间隔。不听劝告者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三条 考试时,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和教师指定的工具书,考试全过程中一律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存储设备,严禁使用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书籍、笔记、纸张、书包等一律按指定地点集中归放。考试时不准有交头接耳、传条、示意、对答案等行为,违者依据《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条 考试时不准偷看别人的试卷或抄袭。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资料。严禁代考或请人代考。凡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依据《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应打开窗帘、门窗,便于考场通风和巡考人员进行巡视。

第六条 监考教师有权监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应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并当场做好学生违纪情况记录,保管好相应的违纪证据。

第七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早退,考试前对考场进行清场。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学生考卷上的姓名、学号、专业信息及所带证件是否与应试者相符。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看报、接打手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 教师监考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将依据《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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