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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4-09-11  浏览次数:  编辑:吕军(2014-09-11)     

安徽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校教字【2004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规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是高等学校形成教育教学能力的决定因素,是承担和实现这一任务的主体。教师也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生力军。

第三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为此,教师应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教育方针,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不断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二章  教学资格

第四条  每年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了解教学规律,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自觉学习现代教育技术理论,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第五条  新任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了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并初步掌握了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院长审定认可,取得任课资格。

第六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从事全日制本科的教师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学院每学期担任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院在聘正、副高职教师的70%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教授一门课程。各学院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正、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上专业基础课。

第七条  因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需要,学院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2、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学院聘请,所在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领导同意)。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部处级单位负责人许可(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的规范化的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八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前,相关学院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养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2、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3、有根据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实施具体方案;

4、教师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了解及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发表论文或出版过有关著作;

5、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出较详尽的教案或讲稿。

开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教学实施具体方案、讲授提纲等,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经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兼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由导师推荐,有关教研室受理,学院分管院长审批。除博士生和有半年以上大学课程教学经历的其他研究生外,一般均应在二年级方可受聘兼任助教工作。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有关教研室应加强指导和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深度广度,要钻深吃透。

第十四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选用教材或讲义,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适当的练习题与思考题,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使用教材计划。基础课程教材应尽量采用教育部颁发的优秀教材。教材或讲义要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要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如预定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印讲授提纲,备不时之需。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要结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及教学的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前撰写好较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选择或拟好思考题和作业题,备好课堂教学各种用具。备课时,教师还应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与时俱进,不断地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每年应有10%左右),以适当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讲稿或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像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每学期上课之前,由主讲教师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出一学期的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进度报表学院审查。

第十八条  备课时,一定要强调个人钻研,同时,加强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予统一。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现行班级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体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职能素质,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课堂教学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式教学,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加强学法指导,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1、教学态度认真,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2、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3、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4、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5、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6、准确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尤其是要利用多媒体教学技术进行试听教学。

7、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艺术,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要积极采用自学式、讨论式、研究式、实验式等教学方法。

8、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9、仪表端庄,教态自然、和谐。

10、适当进行临时性的测验和提问,并抽查学生课堂笔记情况。

11、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自觉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12、学校鼓励进行双语教学。

第二十二条  课程开始时、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终考试、实验(实习)等安排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深入理解基本概念的重要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时间,并列入教学进度计划。习题课应采用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进行。讨论课应事先布置,要求学生做好准备,选题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五章  作业辅导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学生拓宽视野、联系实际的基础性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特点,精选课外作业题、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实际,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能力。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课程必需的作业量。文科则应明确确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并作为学习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20%。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记录在学生成绩表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批改作业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渠道之一。教师应及时、认真、仔细批改作业,确保质量。基础课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也必须改满1/2

第二十九条  有助课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三分之一。助课教师批改作业,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十条  批改作业时教师必须进行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重做,做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明确指出,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并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分管院长和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要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院(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每12周必须安排一次课外答疑时间。课外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下班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解答问题要准确、耐心。做到有问有答,通过问答启迪学生思维。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应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作答。

第三十四条  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学习讲授方法与技巧。辅导过程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应有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具有加强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你,培养和提高实践 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实验、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工业实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等)、论文(设计)创作等。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发现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的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以有利于学生能力特别是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实验教学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应具体做到:

1、在上课前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并预做实验,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2、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相应理论课教学的联系,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

3、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不准做实验;

4、指导实验耐心细致,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以便随堂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5、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从拼凑实验结果;

6、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对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1/3者(或实验未通过者),应取消其课程的考试资格,若为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应以零分计。

第三十七条  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工业实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等)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师范生教育实习由学校统一联系安排,学生的教学考察、社会调查以及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原则上由各学院联系安排;学校及各学院应加强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等实践基地的建设,以保证实习基地的数量满足实习的要求。各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师拟定实习计划。制定实习计划应本着保证质量、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习计划应包括目的的要求、实习内容、方法步骤及时间的安排、检查考核办法、经费预算等。

指导学生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服从学院或教研室的安排,主动承担实习指导工作。学院要根据实习要求、地点分布、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以及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有中职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参加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做到:

1、认真研究实习内容、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

2、落实实习地点,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协调好关系,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

3、按实习计划要求,全面负责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管理等;

4、活动结束后及时评定成绩,认真总结。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学院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好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撰写工作。学院要安排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一位教师原则上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不应超过10篇。

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担任指导工作,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分阶段对学生进行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掌握学术论文写作(毕业设计)的基本方法,提高研究能力。要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科学态度,创造性地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创新能力的培养贯彻于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的全过程。指导教师具体任务是:

1、帮助学生确定选题,指导学生作开题报告;

2、介绍有关文献、资料及论题的研究动态,指导研究方法;

3、审阅学生拟出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

4、检查论文(设计)进度情况,审查写作提纲,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5、写出论文(设计)评语,确定初评成绩等。

第三十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利用语音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相等,应在一星期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单位和任课教师说明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按照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方式。考试课程一律在期末安排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查或考试,考核的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与学院教学办公室商定。

第四十一条  试卷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的覆盖面应尽可能大些,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命题数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考试课程命题按120分钟确定题量。命题一般要求是:考核内容要遍及教学大纲规定的每一个章节,并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更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型要多样,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每道试题应相对独立,不能以某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作为解答另一问题的前提;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学院保存备案。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应从试题库中调用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教研室组织命题。期末考试应拟制ABCD四套试卷。其题量、难度适当,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用一套,另三套试卷备作补考用。学校将逐步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制卷由教务处考试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课程考试前一周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到考试管理中心办理制卷手续,考试前一天监考教师到考试管理中心领取试卷。接触试卷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试卷。在考试中,应认真巡视,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学院和教务部门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送交教务部门备查。期末考试期间,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参加巡考,对全校考试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  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要公正、客观,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应尽可能提高评分信度,要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试卷和试卷分析等送交学院教学办公室。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加分、改分,评分确有差错,必须由阅卷教师书面陈述原因,经教研室主任对试卷审查确认,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改正。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其本人,其中符合正常补考条件的学生,其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具体时间内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由有关学院通知有补考任务的课程教师及参加补考的学生。补考试题采用期末考试未用试题中的一套。学生补考课程所得成绩按补考实得分登录,填写在学生成绩表相应科目补考成绩栏中。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停课或增减课时,所停课时事后一般应予补上。如年级或学院要求停课,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教学,一般应予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从相应的课程中让出相应的教学时数补上被影响的其他课程,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

第四十八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允许宣扬自由化的言论。

第四十九条  为了优化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按排定的课表、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因事外出应以不影响教学为原则,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给予调课。

第五十条  上课教师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作好课前准备,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首次授课时,要以向学生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并恰当分配课堂时间,做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期间关闭通讯工具。

第五十一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教学考评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的考核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三条  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教学研究成果。

1、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教师对本人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完成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情况,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的人数、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辅导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都需如实登记,教研室主任和学院分管院长核实后予以签字。

2、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学生与专家同行评价相结合进行。

3、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学科或教研室活动情况,研究教学的论文、著作和教学经验材料,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进行。

第五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作出书面总结。

第五十五条  对教学工作的评奖要建立在多种信息反馈、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或教研室推荐,学院或学校相关评估小组审定,可以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优秀奖或单项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监考失职,无特殊原因考试成绩逾期不送教务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旷教,泄露考题,送分改分,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教学计划等,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者,学院分管院长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次重犯或情节严重的要做书面检查,直至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各类教学事故均应在责任者的年度业务考核中有记载。具体参照《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经教学考核评价,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正。如在一学年内两次教学评价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下一学年将不能安排教学主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励、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五十九条  凡被评上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或连续两次获校“教学优秀奖”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成果者,在其他任职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优先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

第十章  教书育人

第六十条  教书育人是每位教师的光荣使命。教师必须首先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奉献精神。

第六十一条  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注意个人的思想品格、道德仪表对学生的风范作用,有条件的教师应担任辅导员或学习导师工作,所有任课教师应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马列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所在班级的政治活动,及时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引导,从多方面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成为教书育人的表率。

第六十二条  在各教学环节中,要充分挖掘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以身作则,严谨治学,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六十三条  教书育人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升等晋级、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四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每一个合格教师必备的条件。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逐步了解、熟悉和总结教育规律。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六十六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法研究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研室每月至少应保证一个单元的教学研究时间。

第十二章  教师进修

第六十七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进修计划,坚持在职进修;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应根据教学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以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挑战。

第六十九条  新毕业的青年教师应参加岗位培训、社会实践,并到教学第一线进行锻炼。本科毕业的青年助教,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其逐步达到和接近硕士研究生的水平;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教学、学术水平,同时可通过攻读博士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专题研讨班、讲习班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十条  各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落实好每学年的教师培训计划。在选派半年以上外出进修时,必须根据年度计划进行目标培训。

第七十一条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并交人事处备案。进修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和校人事部门联系一次,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学院领导、所在教研室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核和鉴定材料,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章   

第七十二条  对艺术类、体育竞技类等技能性强的课程教学规范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教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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